(2017)甘行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先峰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公告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先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峰区九龙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驰,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有海,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治业。上诉人刘先峰因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公告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8��初27号行政裁定之一,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先峰以于2017年9月6日与征收拆迁单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先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先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吕 强二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