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王驰与徐善为、李根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徐善为,李根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313号原告:王驰,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夏,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善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根保,男,1981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驰与被告徐善为、李根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善为、李根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4元,由原告王驰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