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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继永与被告皮现光、杜善凤、皮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永,皮现光,杜善凤,皮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330号原告:贾继永,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居民。被告:皮现光,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被告:杜善凤,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被告:皮现金,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居民。原告贾继永与被告皮现光、杜善凤、皮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继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皮现光、杜善凤、皮现金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被告皮现光、杜善凤由被告皮现金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贾继永提供的被告皮现光、杜善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方式,可视为二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块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继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芸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