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西区128室。法定代表人:刘怀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五层B551室。委托代理人:林德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515A室。负责人:易生红。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维公司),原审被告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芳欧公司上诉称,芳欧公司作为总公司并未参与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本案涉诉合同其权利义务均应由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故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的约定管辖条款其效力不应及于芳欧公司。因芳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芳欧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雅仕维公司对于芳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雅仕维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对芳欧公司、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芳欧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乙方系雅仕维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芳欧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芳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