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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小万与原俊芳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万与被执行人原俊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小万依据本院(2015)泽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俊芳支付张小万垫付的子女抚养费170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元、执行费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俊芳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复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