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福胜与李伟、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胜,李伟,高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213号原告:张福胜,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林,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雷,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张福胜诉被告李伟、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福胜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胜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