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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福胜与李伟、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胜,李伟,高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213号原告:张福胜,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林,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雷,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张福胜诉被告李伟、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福胜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胜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