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胤铭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安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胤铭,广元市安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451号申请人:冯胤铭,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安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萍,系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川0802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安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安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71.08元(医疗费71893.08元、执行费97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