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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朱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朱少华,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宁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惠妃,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华林,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朱少华,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董辉,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少华、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47059.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董辉的银行存款偿还了本案债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