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学堂、王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学堂,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鲍承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学堂,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王敏,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学堂、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640322.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6月至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3、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敏名下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6期264#-1-1503室房产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4、2017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万元、于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分别每月支付9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前给付案款11万元;如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申请人撤回评估房产的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