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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罗仲华、郑楚、宋海、邓子英、谭春连、谭应梅、刘成香、何西成、黄民兰、周光辉、娄建辉、刘瑞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罗仲华,郑楚,宋海青,邓子英,谭春连,谭应梅,刘成香,何西成,黄民兰,周光辉,娄建辉,刘瑞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住所地浏阳市车站中路139号。负责人:陈锴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根、黎政根,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古港镇高联村。法定代表人:罗仲华。被告:罗仲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楚,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海青,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子英,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春连,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应梅,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成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西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民兰,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光辉,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娄建辉,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瑞连,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告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罗仲华、郑楚、宋海、邓子英、谭春连、谭应梅、刘成香、何西成、黄民兰、周光辉、娄建辉、刘瑞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