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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李岩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李岩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019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被告:李岩浩,具体不详。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炯书 记 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