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李岩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李岩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019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被告:李岩浩,具体不详。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炯书 记 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