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904号原告:任满仓,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被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5120。法定代表人:周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阮杰武,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2246076-2。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原告任满仓不服被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诉举报答复及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任满仓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食药监、市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满仓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满仓负担。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倩衡李凯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