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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30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30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执行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深市A股市场账户证券内的股票15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