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30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30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执行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深市A股市场账户证券内的股票15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