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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异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俞春、张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春,张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第1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俞春,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德辉,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辉与被执行人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俞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俞春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菊英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