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彦萍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萍,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萍,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通辽发电总厂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金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发电总厂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彦萍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张彦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张彦萍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邓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