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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增城市正果供销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平,增城市正果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平,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增城市正果供销社,地址:广州市增城正果镇正桥路*号,机构代码:19132837-4。法定代表人:王小铁,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志锋,该单位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增城市正果供销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2016]15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有关银行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3执9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浩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李彩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行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