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19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达树脂有限公司与杨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达树脂有限公司,杨长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955号之三原告:佛山市高达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河滘工业大道东三横路1号,注册号:440602000322648。法定代表人:谭国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全,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达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鲁长江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晖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