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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菁豪、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菁豪,王丹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4号申请人:张菁豪,男,汉族,生于2003年3月9日,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张遂营,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禹州市。系张菁豪之父。被申请人:王丹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13日,住禹州市。申请人张菁豪以与被申请人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豫K×××××号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