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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少刚与单翱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少刚,单翱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曹少刚。被执行人单翱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负责人张宝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少刚与被执行人单翱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单翱涤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2014)长民初字执第104号执行案件有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2014)长民初字执第104号执行案件案款6329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