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琴、张立、张邦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张立,张邦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572号之一原告:张琴,女,生于1989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张立,男,生于1993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权,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系张琴、张立父亲。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蕴,宣汉县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邦权,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蕴,宣汉县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负责人:廖清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东,男,生于1987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成,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何伯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槐,女,生于1988年11月12日,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该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部员工。原告张琴、张立、张邦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第三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晓曦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子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