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任君、闻光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君,闻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任君,男,生于1987年10月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闻光英,女,生于1950年9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任君与被执行人闻光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解放路19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江光华,总建筑面积117.7平方米,用地面积162.2平方米)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任君,任君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