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童某与石某1、石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石某1,石某2,石某3,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59号之一原告:童某,女,193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桂兴(系原告弟弟),男,194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石某1,女,1956年3月27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石某2,女,1975年2月2日生,户籍地张家港市,住所地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3,男,1977年11月1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系被告石某3妻子),女,1979年12月12日生,户籍地张家港市,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杜某,男,1983年5月17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童某与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杜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童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