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信杰与郑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信杰,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叶信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健,男,汉族。关于叶信杰与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屋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