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张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张玉春,孙全刚,周素成,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负责人:沙磊,行长。被执行人张玉春,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全刚,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素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92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