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志国、孙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国,孙文山,陶风英,黄某1,黄某2,陈长华,武城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67号申请人黄志国,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孙文山,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陶风英,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黄某1。申请人黄某2。法定代理人黄志国,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陈长华,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武城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职务:经理。担保人郎爱华,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第十屯村135号。本院审理申请人黄志国、孙文山、陶风英、黄某1、黄某2与被申请人陈长华、武城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长华、武城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长华、武城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郎爱华名下位于武城县鲁权屯镇鲁腾家园西区7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黄志国、孙文山、陶风英、黄某1、黄某2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