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正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正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451号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5118299G。法定代表人:刘志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岳,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正萍,女,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鸿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