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为民诉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申宝玉、申哲学、姜向民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为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申宝玉,申哲学,姜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初29号原告郭为民,男,1953年1月2日出生,吉林市物资局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光,男,1951年3月5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成,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刘喜民,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科长,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松江路79号。法定代表人汪大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申宝玉,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申哲学,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姜向民,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郭为民诉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第三人申宝玉、第三人申哲学、第三人姜向民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郭为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为民以该行政案审理应以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为民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郭为民(已交纳)。审判员 惠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