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秀珍与华伏珠、袁红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珍,华伏珠,袁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438号申请人胡秀珍,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华伏珠,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袁红兰,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泰州市泰兴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胡秀珍诉被告华伏珠、袁红兰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9132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