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41号原告: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1991号。法定代表人:高岩,社长。被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路6幢A区1131室。法定代表人:刘畅,总经理。原告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为3162.5元由原告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