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919孙正荣与徐华、尚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荣,徐华,尚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19号原告:孙正荣,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尚秋英,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孙正荣与被告徐华、尚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孙正荣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正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孙正荣负担。审 判 长  丁书华审 判 员  程华国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素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