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1032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