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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喻候与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候,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喻候,男,生于198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公司注册号:511100000035619。法定代表人:高潮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喻候与被执行人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喻候依据四川省犍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劳人仲案(2015)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喻候支付6049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犍为县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从本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支付申请人喻候2000元,到2018年1月25日(即今年农历年过年之前)待企业好转将该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该案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23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