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东升、张庆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升,张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东升,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现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庆州,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东升、张庆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1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