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聪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816号原告:李聪(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聪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李聪负担。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