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云峰与吴艳军、吴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云峰,吴艳军,吴宏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341号原告:廖云峰,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泉(原告的父亲),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吴艳军,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吴宏美,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廖云峰与被告吴艳军、吴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廖云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云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江雪珍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