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刘卫明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刘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275号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961号种子管理站综合楼一楼2-9商业门市。负责人:李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卫明,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被告刘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艺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