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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刑医解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某故意杀人罪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524刑医解2号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强制医疗人岳某,女,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马慧芳,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柳河县人,现住址不明。指定诉讼代理人沈义鹏,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岳某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会见了岳某,走访了岳某的主治医师吕霞、安康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刘云峰,并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宇、岳某姐姐马慧荣、诉讼代理人沈义鹏、岳某所在社区东方红村民委员会、柳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部门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称:被强制医疗人岳某经抗精神病药物系统治疗,病情治疗达进步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特提出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岳某的意见:她想跟她三姐(马慧芬)在一起,但她三姐死了,她现在投奔她大姐。岳某主治医师的意见:岳某现在病情稳定,暂无社会危害,但有复发的可能性。回家继续服药,避免精神刺激,病情能保持稳定,但必须得有监护人看管,按时服药才能没有社会危害。如果二三个月不服药,病情就会复发。岳某姐姐马慧荣的意见:她不同意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第一,岳某出来后没地方住。第二,她岁数大了监管不了岳某。第三,岳某三姐马慧芬看着岳某吃药,岳某不愿意吃,记恨马慧芬,就把马慧芬害了。第四,如果岳某回来,邻居都得害怕岳某,没人敢看护岳某。第五,岳某的监护人是马慧芳,马慧芳与村里签了协议,村里给了马慧芳一块地,现在地卖了,钱归马慧芳了,现在也联系不上马慧芳了。指定诉讼代理人沈义鹏的意见:不同意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东方红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岳某由其姐姐马慧芳监管,为此村里还给了马慧芳一块地,后来土地被占用,补偿款给马慧芳了,得有五六十万元。现在村里没办法安置岳某,也没有责任安置岳某,不同意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如果法院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那么对社会会产生很大危害。以前岳某经常拿刀在中岗小市场喊、骂,要砍人。柳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部门的意见:不同意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就算解除了,也要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还需要监护人送,现在找不到监护人,所以不同意解除。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岳某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同意对其解除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岳某在其家中用铁斧击打被害人马慧芬(岳某同母异父的姐姐)头部,致使马慧芬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岳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岳某在海龙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向办案人员交代了其当时由于出现幻听,用一把铁斧杀死了马慧芬,同时还交代了2005年3、4月份,马慧芬头部之伤也是其所为。2016年7月4日,岳某被本院决定强制医疗,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治疗。(二)2017年8月29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作出吉公安康(2017)解强字16号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岳某经抗精神病药物系统治疗,病情治疗达进步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特提出解除强制医疗。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的《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认为岳某经精神病药物氯氮平等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目前病情缓解稳定,治疗达进步程度。评估内容为精神障碍治疗转归情况进步,无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及危险性,无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及危险性,无危害自身安全行为及危险性。(三)岳某的监护人为马慧芳,现无法找到,本院通过公安部门协查,也未找到此人。岳某除其同母异父的姐姐马慧芳、马慧荣以外,再无其他近亲属。在未找到马慧芳的情况下,马慧荣明确表示无能力监护岳某,不愿意做岳某的监护人。岳某所在社区东方红村也表示监护不了岳某,也没有责任监护岳某。柳河县民政部门表示就算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也要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还得需要监护人送。上述事实,有柳河县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岳某的精神疾病尚未治愈,现无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对其解除强制医疗后,其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因此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提出对岳某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岳某继续强制医疗。审 判 长  艾鹏飞审 判 员  路 婧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