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万金与王祥、马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金,王祥,马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166号原告:王万金,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祥,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马玉莲,女,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万金与被告王祥、马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金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万金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