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从军与方榆枫、赵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从军,方榆枫,赵宏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从军,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榆枫,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宏春,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诉人刘从军因与被上诉人方榆枫、赵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从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