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士宝、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宝,王坤,陈金凤,李楠,王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陈金凤,女,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楠,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赵士宝与王坤、陈金凤、李楠、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焦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