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与张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张通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420号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41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8156-6。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男,该队队长。被告:张通旗,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诉被告张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负担。审判员 刘泽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