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自力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自力副食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776号原告: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吴志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锋,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梅,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自力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经营者:汤自力。原告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自力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