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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卫防与吴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防,吴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民初1218号原告:吴卫防,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吴毅亮,男,汉族,1991年10月08日出生。原告吴卫防与被告吴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毅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卫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责。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毅亮于2016年11月26日,说做做车小生意向原告吴卫防借款1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索,均拒不还款。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据原件。3、存折复印件。被告吴毅亮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毅亮于2016年11月26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吴卫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时,口头约定7日内清偿借款。但过7日后,被告没有清偿借款。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吴毅亮于2017年8月补立借据给原告吴卫防,并定于同年9月11日还款给原告吴卫防。但到期后,被告吴毅亮没有清偿。原告遂起诉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毅亮向原告吴卫防借款10000元,原告能够提供《借据》原件及其在中国银行沙湖支行取款存折予以证明,并能够合理陈述借款的经过,本院对原、被告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吴卫防与被告吴毅亮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吴毅亮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吴卫防请求被告吴毅亮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吴毅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毅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吴卫防。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毅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惠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