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长久与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长久,贺建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973号原告龚长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罗仁崇,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永清,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贺建新,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长久与被告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长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长久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长久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龚长久承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