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温晶晶与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晶晶,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009号原告:温晶晶,女,汉族,1980年1月19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与汝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温晶晶诉被告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温晶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晶晶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温晶晶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