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