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朋与邢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邢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83号原告张朋,住德惠市。被告邢祥春,住德惠市。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现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系缓交,不予收取。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周淑波人民陪审员 许洪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