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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跃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920号之一被执行人:江跃忠,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江跃忠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跃忠身患多种疾病,现无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汪楠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