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碧辉、苏金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辉,苏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39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刘碧辉、苏金妹庄建明与刘碧辉、苏金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刘碧辉、苏金妹负担。因刘碧辉、苏金妹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庄建明与被执行人刘碧辉、苏金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