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华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史常青,该公司董事长。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5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天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